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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法律援助有何申請和審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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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30 17:34: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內地法律援助有何申請和審查規定?

1、 內地法律援助條例對公民應當向什麼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請作了以下規定:
(1)、請求國家賠償的,像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2)、請求給與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向提供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3)、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向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方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5)、主張因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向被請求人住所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2、 按照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機構體提出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轉交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要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親屬協助提供。

3、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顯示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間發生訴訟或者因其他利益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該爭議事項無利害關係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

4、 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由代理權的證明;
(2)、經濟困難的證明;
(3)、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5、 申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6、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例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7、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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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31 05:17:3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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