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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屋非法租客首例被判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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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1-9 09:18:1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租客舉報自投羅網

居屋單位未補地價出租,業主有罪,租客同樣有罪。一名租客租住將軍澳廣明苑一個未補地價的居屋單位,卻與業主發生租務糾紛,向房屋署舉報單位未補地價,結果「自投羅網」,與業主雙雙被房屋署檢控,日前被法庭定罪,成為首宗租客觸犯有關《房屋條例》的案例。有房屋團體指出,由於舉證困難,居屋違法出租的情況一直難以檢控,今次個案非常罕見。

今次牽涉個案的居屋單位,位於將軍澳廣明苑,最近一期居屋亦有發售。案中業主於一九九八年購入,其後業主出租該單位,並於二○○七年十月與一名租客簽訂租約,月租六千五百元,為期兩年。不過該單位未補約數十萬元的地價,亦未得到房委會的批准出租。消息人士透露,案中業主及租客其後發生租務糾紛,租客向房屋署舉報,指業主未補地價就出租單位。

租客早知未補地價

房屋署接報後展開調查,發現指控屬實,但同時由於租客在調查期間,明確表示自己在簽訂租約時,已知悉有關單位未補地價,因此業主與租客雙雙被房屋署以觸犯《房屋條例》第27A條為由檢控。這亦是首次有租客因為與業主簽訂物業租約協議,租住未補地價的居屋,而被房屋署檢控的個案。觀塘裁判法院於本月三日裁定檢控成立,分別判罰業主及租客六千元及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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