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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自治法》講的自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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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15 04:50:2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香港人在討論特區與中央政府的憲制關係時,常常聽到中央官員或其在香港的代表說:「高度自治不等於自治,不存在什麼剩餘權力」。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首府烏魯木齊發生暴亂後,筆者有興趣知道中國境內自治區域的憲政定位,更想知道不帶「高度自治」形容詞的內地自治區,自治程度至少在名義上是否比香港特區還要高,因此查閱了一些資料,今天和大家分享。

中國正式的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總共一百五十五個,其中自治區五個,自治州三十個,自治縣(或旗)一百二十個,全部都是國家的一級地方政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此點和特區政府一樣)。其中,內蒙古自治區成立於一九四七年五月一日,由蒙古族中共高幹烏蘭夫統領;當時大陸還未解放,但南京中華民國政府已經鞭長莫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於五五年十月一日,是新中國第五十二個自治地方。正式定義所有這些自治地方的憲政地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此法於一九八四年通過,○一年修正,修正結果便是最新版本。個別自治區域沒有自己的基本法。全國性法律在自治地方的適應化,是由自治區域的人大常委會以通報「實施辦法」實現的,例如○六年頒布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港、澳特區有自己的基本法,是特殊待遇。

這部民族區域自治法(下稱《自治法》)本身相當簡約,全法只有七十三條,不及香港《基本法》一百六十條的一半,原因主要是,自治區域的政體,和全國其他一級地方政府比,分別不大;但這正好反映,自治區域和特區比較,有霄壤之別。此點可於《自治法》關於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方面的條文看出。

《自治法》第三條列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民主集中制」一詞,不見於特區《基本法》,故港人不甚了了,一般以為指的是少數服從多數之類的東西,但實際上比這個複雜得多,確切的深層理論意義,黨內幾十年爭論喋喋不休,連叫法也有分歧,因為中共七大之前的叫法是「民主的集中制」,一個「的」字之差,也不簡單。此詞最先由列寧發明,解放前,作為基本組織原則,中共一直沿用於黨內;解放之後,通過在《憲法》裏列明,適用範圍始擴大至全國各級政府組織。《憲法》申明此點之餘,更解釋其在國家層面的具體意義,那就是採用人民代表大會體制,行使立法和任免中央政府及國務院最高領導人的權力。香港人都知道,「人大」這種管治體制,無論怎樣具備「廣泛代表性」,事實上並不怎樣民主;實權集中在完全由黨控制的常委會手裏不用說,每年只開幾天會的「代表」,絕大多數還是黨政幹部而不是一般平民百姓。(在中共的「辯證邏輯」底下,「對立」可以「統一」,幹部也是人民,並且更能代表人民利益;面對此高深理論,一般人自會啞口無言。)《自治法》不提自治地方人大代表產生辦法,因為那是和非自治地方一樣的,即縣級以上的人大由下一級人大代表之間的互選產生;愈往上,黨操控產生辦法便愈直接。《自治法》第十六條規定,自治區域人大代表中的少數民族名額和比例由其常委會決定,而事實上在自治區域的人大代表中,少數民族的確往往佔多數(西藏人大少數民族佔七成半,新疆人大少數民族佔六成六、維族佔四成半)。儘管如此,這些數字與真正的自治程度,並無顯著關係;沒有民主選舉的自治是什麼,大家清楚。

什麼人可以出任自治地方行政首長,《自治法》第十七條有指明:主持自治區域政府工作的官員(即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都必須「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中的公民擔任」,此點和《基本法》相似,但因為沒有像《基本法》那樣訂明產生辦法,所以不言而喻都是由中央委任(不是「欽點」),當地少數民族更加無從置喙。
司法方面,《自治法》第四十六條申明,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及上級人民法院監督」,而在日常工作方面,則要「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這就是說,自治區域的司法獨立程度和其他非自治地方政府一樣,沒有自己的終審法庭,有別於香港的情況。另外,此條又規定,自治地方的檢察院亦須向同級人大、其常委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和香港的律政司只向特首負責、中央不管香港地方檢察事務的規定,截然不同。
總的來說,從立法、行政、司法三個方面可清楚看到,內地的「自治區」哪怕只是名義上的自治程度,大大低於「不是自治區但享有高度自治」的香港特區。

但重要的問題當然不是哪一個地方的自治程度更高一些,而是像新疆這些少數民族集中居住的地區裏,本身自治程度是否足夠。新疆和中土之間的差異,要比香港和大陸之間的還要大。維人和漢人,不同文不同種不同宗教,區內很多地方的經濟更處於原始階段,故所得到的自治權,理應比香港更為寬鬆,但事實上遠非如此。《自治法》相對《基本法》而言,更低度自治的規定,除了上述政體方面各點之外,還見諸宗教自由、政府財政、自然資源的擁有和支配權等方面;篇幅所限,容後續論。

按:十日本欄文章把人名「和珅」寫成「和坤」,讀者來函指正,筆者謹此致謝。此非簡單手誤,而是筆者錯了幾十年而不自知的例子之一。由此可見,愈是根深蒂固的錯誤,愈是難以自己更正,需由別人點醒、指出。

練乙錚
發表於 2009-7-15 10:03:1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 魯賓 的帖子

愈是根深蒂固的錯誤,愈是難以自己更正
 樓主| 發表於 2009-7-15 20:52:1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Touch 於 2009-7-15 10:03 AM 發表
愈是根深蒂固的錯誤,愈是難以自己更正

發表於 2009-8-1 07:05:18 | 顯示全部樓層
發表於 2009-8-2 14:19:00 | 顯示全部樓層
發表於 2009-8-7 08:03:5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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