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想想當議會的組成跟《基本法》的規定長期不相符時,它通過的法案、議案自然容易被反對者拿到法院作司法覆核,甚或被法院全盤推翻。 Say what they want
to say! 到時候引發的混亂、損失肯定比補選大得多。
至於修改法例規定議員辭職後一年或在同一屆會期內不准參加補選同樣是不合理及行不通的。首先,要界定辭職的理由是否合理是非常主觀、非常困難的事。 對只懂「霸佔」議席,尸位素餐的議員來說,立法會議席是他們的身份象徵,可以為他們帶來種種好處,根本不存在任何合理的理由請辭。可是對有心改革現狀、改革政制的議員來說,請辭或集體總辭有的時候可以形成巨大的政治壓力,推動政策或政制向合理方向發展。 Chi Yuen Kay Su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