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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無授權 港「公投」違法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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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3-11 07:19:1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 公法無授權 港「公投」違法

針對香港公社連聲稱「《基本法》沒有規定不准『公投』,即是可以進行」的謬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今日在北京表示,這說法是對法理常識的誤解。他稱,民事法是法律沒有禁止就不違法,但在公法上,法律沒有授權的即不允許。本港法律界人士表明
,「公投」屬於主權行為,即中央授權多少,香港就有多少權力;中央沒有授予公投權力給香港,若有人說法律沒有禁止「公投」就可做,是歪曲法理。

李飛今日在回應有香港傳媒提問,指香港5名立法會議員辭職,並採取「公投運動」的方式表達對政改諮詢的不滿時表示,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有關決定,去年11月份,香港特區政府組織了3個月的《2010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公眾諮詢。該諮詢活動已經結束,按照法定程序,下一步特區政府將向立法會提出有關的修改法案。

中央立場 港無權創制「公投」

他說,在這個過程中,個別組織搞了所謂的「五區公投運動」。對此,1月15日,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有一個正式的談話,已經就中央的立場進行了非常清楚的闡述,並強調《基本法》中沒有規定「公投」制度,香港特區亦無權創制「公投」制度,在香港進行所謂「公投」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效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任何形式對未來政制發展問題進行所謂「公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不符,是從根本上違背《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

草委:「公投」否決中央權力

原基本法草委、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廉希聖在接受香港傳媒訪問時強調,《基本法》屬於公法,公法沒有明確容許可以「公投」,香港就不能夠做,否則等同違法。他批評提出所謂「五區公投」者是在公然挑戰《基本法》,也等同否決中央有關香港政制發展的決定權。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執業律師黃英豪認為,公社連搞所謂的「公投」,根本是在玩政治遊戲,沒有任何法理依據,香港市民必須認清楚公社連搞所謂的「公投」的本質:這種偏激政治,毫無法理可言,根本不尊重《基本法》;這非但不是實質的「公投」,而是在借「公投」玩文字遊戲、政治遊戲。

律師:政府行為有別市民行為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執業律師馬豪輝指出,有人聲言《基本法》沒有禁止的就可做,應當分開政府行為和市民行為兩種:若為一般市民行為,自然可以「無禁止即可做」來解釋,但政府行為則為中央政府及《憲法》授權多少,香港就有多少權力。所謂「公投」一定是政府行為,而中央政府和《中國憲法》都沒有授權特區政府和《基本法》可以做「公投」;若有人認為《基本法》沒有禁止「公投」即可做,根本是歪曲法理。

不過,所謂「公投行動」委員會總發言人余若薇聲稱,李飛混淆了沒有法律約束力的事就等於違法,又指香港是法治之區,任何法律問題必須清楚及肯定,不能單從某些領導人「話係就係」,如果兩黨的行動違法,特區政府已經拘捕他們,停止有關補選。
 樓主| 發表於 2010-3-11 07:22:0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無法笑 於 2010-3-11 07:19 發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 公法無授權 港「公投」違法

針對香港公社連聲稱「《基本法》沒有規定不准『公投』,即是可以進行」的謬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今日在北京表示 ...





公法無授權 港「公投」違法





公法無授權 港「公投」違法一否?
 樓主| 發表於 2010-3-11 08:13:26 | 顯示全部樓層

刪除五區補選一點四七億元撥款

建議刪除補選撥款

立法會昨日通過臨時撥款,以便政府在預算案正式通過前可如常運作,部分建制派議員表明支持今次議案,不代表他們贊成補選撥款。工聯會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日前已正式向立法會提交修訂,建議刪除舉行五區補選所需的一點四七億元撥款,修訂將於下月二十一日進行表決。
 樓主| 發表於 2010-3-11 08:16:28 | 顯示全部樓層

北京炮轟「公投」違《基本法》

中央對「五區公投」的批評再度升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昨日在北京炮轟「公投」是在根本上違反《基本法》,又不點名批評推行「公投」的社民連及擁有多名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對法理存在常識性誤解,不了解民事法及公法的分別。但內地「護法」廉希聖及基本法委員會副主席梁愛詩均認為,毋須就「公投」問題進行人大釋法。

公社兩黨一直以《基本法》沒有明文禁止為由,堅稱「五區公投」沒有違憲。李飛昨日公開反駁,指出中國《憲法》及《基本法》均沒有設定公投制度,所以「公投」並不是違反《基本法》哪一條條文的問題,而是「從根本上就違反了《基本法》」、「不符合香港現在的法律地位」。


李飛指「公投」非違反《基本法》某條文的問題,而是根本上違《基本法》。

公法未授權不可做

李飛又暗批兩黨缺乏法理常識:「有一個基本法理,就是不能用私法或民事法來解釋公法。香港有些評論說,《基本法》上沒規定,所以我可以做,這是對法理一個常識性的誤解。」他強調,在民事法律上,法律沒禁止的便不違法,但公法上,法律沒有授權即是不允許,並要求記者回去好好理解這句話的意思。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前《基本法》草委會顧問廉希聖亦指,《基本法》屬於公法,由於沒有明確容許可以,「公投」就不能夠做,否則等同違法。他說:「《基本法》和《憲法》都沒有規定你香港不是一個政治實體,也沒有規定你不可以獨立,但是你能獨立嗎?」

廉希聖強調,香港只是地方政府,普選時間由中央決定,香港如開下不滿中央決定便進行「公投」的範例,會動搖香港的行政及法律機制。問及是否需要由人大常委會就「公投」問題釋法,他說由於已清楚知道「公投」違憲,因此沒有必要釋法。

發表於 2010-4-9 17:12:0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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