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稱作《1933年銀行法》,是一部對美國銀行系統進行改革的法律,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是依此法成立的。這部法律的目的在於對投機採取一些控制措施。它是由美國民主黨參議員卡特·格拉斯和眾議員亨利·B·斯蒂格爾提出的。其內容比如允許聯邦儲備系統調節存儲賬號的利息,被1980年的儲蓄機構解除管制和貨幣控制法取消了。禁止銀行控股公司擁有其它金融公司的規定被1999年11月12日生效的金融服務法現代化法案取消了。 1999年被取消的規定,實際上取消了承擔風險的投資銀行與接受存儲的商業銀行的隔離,使得投資銀行家可以成為商業銀行的上司,因此造成利益衝突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廢除使得1999年美國資產最大的銀行花旗集團等商業貸款人可以簽署和交易抵押貸款證券和債務擔保證券等,以及設立結構性投資工具來購買這些證券。組成部分美國國會資產救助計劃委員會的五名外來專家之一伊莉莎白·沃倫[廢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是導致2010年代末全球金融危機的原因之一。 這令很多投資銀行家能以市民的存款去作大風險的投資,從而危害市民的辛苦錢。操控LIBOR息率、摩根大通蝕60億和匯豐銀行洗黑錢也是這條法案所間接造成。不過金融業的自律性欠佳都是其中一個主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