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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瓶費官司」京餐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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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2-23 22:18:5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高檔餐廳酒樓,通常都不歡迎消費者自帶酒水。有部分餐廳飯店更明文規定客人若自帶酒水,必須另外支付「開瓶費」。但北京法院最近判決,「開瓶費」侵害消費者的公平交易,即使有店方明文在先,亦只是「單方意思表明」而無效,敗訴的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樓需向原告返還所收的100元「開瓶費」。這一判決將對酒樓餐廳的營業慣例帶來重大影響。

據《京華時報》報道,王先生與朋友9月13日到湘水之珠大酒樓用餐,自帶了一瓶白酒。餐後,酒樓向他收取餐費296元,其中含100元開瓶服務費。王先生當場提出質疑,並要求返還這筆錢,但遭酒樓拒絕,並出示一本菜譜。該菜譜中規定,「客人自帶酒水,按本酒樓售價的50%收取服務費,本酒樓沒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標準收取服務費」。王先生認為酒樓是「強制消費者消費」,把酒樓告上法院。近日,海淀法院認定「開瓶費」屬於不當得利,判決酒樓返還王先生100元「開瓶費」。至此,北京首起飯店「開瓶費」官司,以消費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終。

法院認定屬不當得利據報道,該案被法院受理後,該酒樓一名崔姓經理作證表示,如果食客自帶酒水去消費,該酒樓確實要「按所帶酒的價格等級加收開瓶費」,否則酒樓就會沒有利潤。

海淀法院審理後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湘水之珠大酒樓菜譜中載明「自帶酒水需另收取服務費」的內容是單方意思表示,屬格式條款,應屬無效。

據此,該院一審判決稱,湘水之珠大酒樓向王先生加收開瓶服務費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權,屬於不當得利,應予返還該100元開瓶服務費。

可當場拒付「開瓶費」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武高漢歡迎這一判決。他表示,消費者自帶酒水到飯店消費如果遇到要求支付「開瓶服務費」的情況,消費者可以當場拒付,並向消協等部門投訴。

他說,個別飯店以盈利為目的收取消費者「開瓶費」,侵犯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雖然這些酒樓均聲稱「自己已提前告知要收取『開瓶費』」,但這樣的告知並沒有法律授權,對消費者也不產生法律效力,應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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