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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警屬於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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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0 08:52:4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鍾錦華表示,施放胡椒噴霧屬於最低武力,警員在甚麼情況之下需要使用胡椒噴霧,要視乎示威現場情況。 當示威者做出具破壞性、激進行為,會威脅到在場其他人士或警員的生命,以及破壞公共安全,警員可施放胡椒噴霧,暫時制止示威者的過激行動。

對於(16日)有警員在衝突中受傷,鍾錦華說,本港過去的示威遊行中,不時有警員在衝擊中受傷,假如示威者明顯蓄意向警員施襲、用暴力向警員發洩,便有可能構成襲警罪。

蓄意暴力施襲或干犯襲警

襲警屬於刑事罪行,警方可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或《警隊條例》,落案起訴施襲者。根據香港法例《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36條b)的「意圖犯罪而襲擊或襲警」,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最高可判監兩年;《警隊條例》(第232章63條),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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