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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魯賓

信報社評 : 人權何在? 為劉曉波案神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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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29 20:53:3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Touch 於 2009-12-29 02:52 PM 發表

无奈...

會長請看呢則
女港商遭男友毒打勒索 拒付百萬分手費 屢被追蹤接死亡恐嚇
(明報)2009年12月29日 星期二 05:05

【明報專訊】一名在深圳 經營貿易公司的女港商,4年前與一名內地男子戀愛同居後,懷疑陷入「戀愛陷阱」而備受虐待折磨。早前她因不堪同居男友打罵提出分手,隨即引來更大災難,疑有黑道背景男友先要求100萬元(人民幣,下同)分手費,又用毆打、禁錮、死亡恐嚇等手段威脅她。女港商多次逃亡卻都被追回,報警求助時,公安以「家庭糾紛,未出大事」為由拒絕受理。目前事主面對男友暴力糾纏走投無路,每日生活在恐懼中。

受害港人林小姐今年38歲,帶著一個10歲兒子在深圳生活,男友阿斌是她廣西桂林同鄉,十多年前兩人在朋友聚會上相識。4年前林小姐離婚,兩人成為情侶並同居,用事主話說這是「引狼入室」開始。據林小姐稱,同居後阿斌經常要錢並對她施暴,林小姐指其心術不正,前年提出分手。阿斌為此竟勒索分手費 100萬元,不給就用林小姐和家人生命作威脅。林小姐每次提出分手都會招致殘暴毆打,經常被打得遍體鱗傷,她聲稱,因懷疑對方有黑社會背景,也不敢報警,因為阿斌威脅稱,如果報警就要其兒子性命。

搬家暫避無果 父親曾遭扣押

林小姐稱,為擺脫阿斌糾纏,去年她曾帶孩子暫避新加坡 ,阿斌竟透過黑社會在新加坡找到她,因不想連累當地親戚,她不得不返回深圳。回深圳後她多次搬家,但還是被對方想盡各種辦法找到。林小姐說,上月27日凌晨兩點多,阿斌威脅要殺了她,在此危險情况下她穿著睡衣逃了出來,包括回鄉證、香港身分證、錢、銀行卡和手機等物品一度遭阿斌扣留。阿斌四處打聽懷疑收留林小姐的朋友住址,並聲言:誰要是收留她,就會對誰下殺手,也不放過其家人。上月他因找不到林小姐,竟扣押林小姐之父作人質近一周。

公安拒受理 稱有事才插手

林小姐說,她無法忍受阿斌虐待折磨,今年以來曾多次去當地圓嶺派出所報案。但公安說,你們這種關係法律沒法保護你,除非真出事情我們才可以出面。記者昨日致電圓嶺派出所查詢,值班警員拒絕接受境外傳媒訪問。

林小姐對記者哭訴,暴戾男友如今像鬼神附體一樣怎麼都甩不掉,萬般無奈下向警方求助竟得到這樣回應!她說,「近期深圳兒童綁架撕票案接連發生,難道也要等我兒子被人綁架、等到發生血腥慘案後,他們才會關注嗎!?」

(明報記者深圳報道)

其實大陸的公安理d乜咖呢?甚令人費解
發表於 2009-12-29 21:35:3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魯賓 於 2009-12-24 04:12 AM 發表
香港人在本周可以享受一個長周末,把工作和其他雜事暫時擱在一旁,好好享受難得的假期。長假期前夕,本地和外國的金融市場都趨於平靜,買賣兩閒,大家的注意力已不在金融市場,新聞的「風眼」遂轉移到中國內地。 ...

【信報-香島論叢】民主人士劉曉波二十五日獲罪判刑十一年,舉世震撼。北京選擇耶誕作此一舉,看來並非為了利用節日氣氛掩人耳目,而是恰好相反,偏要選在西方世界最重要日子高調重判劉君,看他的支持者怎奈何。這個做法,在今天中國「雄」起來了的形勢底下,十分自然。

不過,和在國際上如此張揚不同,北京在國內卻低調之極。如果不是外交部例行新聞發報會上有外記提問、新華社轉載外交部發言人的簡短答覆,判決的消息因而上了網,否則大陸人根本不知道。判決書出來後,筆者試「百度一下」,發覺顯示的一大堆「劉曉波」條,全部另有其人,犯的法與「顛覆國家政權罪」毫不相干,本文所指的劉曉波,早在「百度」消失;再試「谷歌中國」,也只能在少數一些非.cn域名的小道網站上找出判決書,且絕大部分都要「翻牆」才能看到。判決書如是,其中作為劉的主要「罪證」的六篇文章和〈○八憲章〉文本,更早已從大陸互聯網上蒸發;大陸人要明白劉案到底是什麼回事,根本不可能。中共色厲而內荏,此是明證。筆者嘗一再指出,幾十年來,政治始終是中國大陸之死穴,要保持大局穩定,一靠經濟極速增長,二靠蠻不講理的專政機器;若非如此,局面縱有一個「大得不能倒」的黨去支撑,也很難撑得起。(可笑的是,上周還有本地愛國分子提議在內地搞「十三億人民公投」。)

區區一份判決書,在中國這個「法治國家」(外交部發言人姜俞語),搞得如此神秘兮兮,倒引起筆者仔細閱讀的興趣。判決書不長,七、八千字左右,主要分四部分:指控、答辯、證言、判決,其中證言部分最長,是其餘總和的一倍多;此段文字詳細證明劉曉波伙同他人「炮製」〈○八憲章〉,並把六篇文章在境外問題刊物或網站上發表。對這兩點指控及所列證據,判決書指劉完全承認。至於劉的這些行為為什麼構成違反《刑法》一○五條二款,而不屬於《憲法》上列明的公民政治權利的一部分,判決書則一個字解釋也沒有。國家不解釋。

然而,其他文明國家不是這樣搞法治的,筆者舉○五年加拿大一宗涉「挑動社群仇恨」及「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審判過程為例。案中被判有罪、後被加國政府驅逐出境的德國人安宣道(Ernst Zündal),是個納粹主義者,一九五八年移民加國,一直未得該國國籍;七十年代,他開了一間出版社,向全球推銷納粹主義書刊如《六百萬猶太人真的被害嗎?》、《我們熱愛希特拉的理由》等。他的影響據說相當大,單是美國客戶便為數三萬。一九八三年,一名加籍猶太人向加國人權審議庭投訴安氏行徑,安大略省政府接受投訴,並以安氏出版《六百萬》一書干犯蓄意散播虛假消息罪為由起訴他,官司打了五年,安氏二勝一負,案件進了聯邦最高法院;九二年終審結果,認為之前的判決違憲,安氏遂得無罪獲釋,而他出版該書的行為,屬於言論自由,受加國憲法保護。長達九年的法律程序,爭論的便是安氏的憲法權益。同一議題,劉曉波在本月審判中向北京法院提出,判決書答辯部分也提及這點,但審判長根本不談這個問題。

安氏雖然得直,但加國人權審議庭繼續研究他的出版物和網站是否散播民族仇恨、干犯另一法律,他的前妻也主動參加調查。安氏見勢不妙,離加往美,非法在美居留三年,於○三年被美國遞解返加,但此時他因為三年未踏足加境,已喪失加國居留權,甫入境便被查扣。加拿大聯邦法庭最後根據他和加國其他新納粹暴力組織的密切關係,認為他對加國構成治安威脅,不再讓他居留,把他解返德國,德國政府馬上控告他,罪名是「挑動對少數民族仇恨」。長達兩年的審判,爭持非常激烈,結果,安氏被判有罪,入獄五年。無論是加拿大還是德國,審判安氏的法律過程,要點都在於判別他的行為是否違法,而不是他有沒有做出那些行為;後者根本不成疑問,因為都是公開的。劉曉波案也一樣,他的「犯罪行為」公開得不能再公開,問題是他那些行為是否受憲法保護。在大陸,國家不講道理,法庭自然也不方便講什麼道理。中國大陸是個「不講道理的法治國家」。

[size=200%]劉案判決後,本地當權派絕口不談有罪判決的對錯,倒是城大法律學系副教授梁美芬博士有新穎見解:量刑太重是外國政府說三道四的結果。這算是什麼法律理由呢?如果一個國家的公民在本國受審,外國人「說三道四」,被告便罪加一等,法律學者應該認為是這個國家的司法或法制有問題罷,怎會把這個法律過錯委諸別人呢?外交部指摘外國說三道四還可以,但那絕不應該影響本國司法!看來,城大乃至本港其他法律學院師生就梁博士這個理解深入討論一下,會很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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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29 22:58:4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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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29 23:04:0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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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29 23:14:3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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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29 23:36:2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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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30 19:55:1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二叔公 於 2009-12-29 08:53 PM 發表

會長請看呢則
女港商遭男友毒打勒索 拒付百萬分手費 屢被追蹤接死亡恐嚇
(明報)2009年12月29日 星期二 05:05

【明報專訊】一名在深圳 經營貿易公司的女港商,4年前與一名內地男子戀愛同居後,懷疑陷入「 ...


大陸的公安理d乜咖呢? ...收数...
 樓主| 發表於 2010-1-1 22:55:43 | 顯示全部樓層
收片....有如60年代香港?!
發表於 2010-1-4 20:03:3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魯賓 於 2010-1-1 10:55 PM 發表
收片....有如60年代香港?!

劉曉波事件最大啟發 余若薇:港人將失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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