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兄弟發行的迷債內容複雜,一般投資者做足功課,亦難明該種產品的結構及其風險特性;投資者對產品訊息難以掌握,於是便有空間讓個別賣方以不正手段促銷。這樣的產品,雷曼兄弟原來只在香港和新加坡這兩個亞洲金融中心推出,歐美投資者根本聞所未聞。香港得此「厚遇」,值得大家問「為什麼」。答案牽涉發達國家十多年前開始重視的「投資產品及服務適合性」:一種產品,是否針對市場具體需要而設?產品問世之後,推介給某一投資者時,是否符合其主客觀條件和需要?投資界對賣方有些什麼行為規範、如何執行和規管?若賣方沒有執行規定程序而引致投資者無辜受損,監管當局有何辦法對付?
歐美日各國從九十年代初起,一直在投資產品及服務適合性方面立法設例,既有政府主其事訂立守則、業界執行,亦有業界自訂守則、政府認可,並由政府與業界以二重監督方式執行。經過十多年實踐累積經驗之後,國際結算銀行(BIS,世界各國央行的聯合組織,位於日內瓦巴塞爾)進行了一項十一個國家九十所金融機構參加的調查研究,報告今年四月發表,內容詳盡共九十頁。香港近數年已有這方面立法,業界守則亦已訂出,但真正大規模考驗,今天還是第一次,故BIS這個研究,值得香港投資界和監管當局仔細參考。(註1)筆者閱後的印象是,這些國家的投資界的產品服務適合性意識,已經很普及,政府或業界自我執法相當嚴格。比方說,就檢舉次數而言,零五年至零八這三年當中,以澳洲的二千九百一十六次為最高,其次為美國的一千七百三十九次,其他如荷蘭、意大利等國,亦有七百到九百次的記錄。作出明確處罰的次數則一般較低,以英國的八次居首,筆者選兩宗作簡介。
(一)英國於八八至九四年間,發生不當推銷退休金投資計劃事件,大批即將退休人士被業界推銷員勸說,把退休金從原來僱主提供的計劃中取出,不明底細之下轉投這些推銷員推介的對退休人士不合適的計劃裏,後來損失慘重,英國監管當局(FSA的前身)收到一百二十萬位退休人士投訴;調查多年之後,FSA於零二年成功起訴三百四十六間公司,罰金總額九百六十萬英鎊,受害者則從違規公司獲得總共一百一十五億英鎊的巨額賠償;違規公司已結業者,其客戶可從「金融服務賠償計劃(FSCS)」中獲有限度撫恤(當年限額是每人三萬五千英鎊,今年增至五萬鎊;FSCS是業界出資經營的法定機構。)
(二)荷蘭某銀行於九二至零三年間,向其投資客戶推銷「借股合約」,但沒有充分解釋此種工具的結構和投資風險。這種合約,說穿了不過是買空而已,即投資者向銀行借錢購入股票,升值後獲利回吐,再把錢還給銀行。產品十分簡單,但銀行包裝得好,以致竟有大批投資者不知此種合約在熊市時期的殺傷力,不適合地購買,結果負債纍纍。荷蘭監管當局追究此事,零五年,該銀行終於同意向二十萬名投資者減免三分之二的合約債務。銀行損失十億歐羅,並因聲譽掃地,從此退出荷蘭市場。
值得注意的是,這兩個事例中,英國和荷蘭證監當局都進行了大規模的詳盡調查,然後才作結論,或直接執行罰則,或通過法庭作最終裁決。解決事件所費時間相當長,行政費用也很高;如果當初規管比較嚴格,或可避免事件發生,從而省卻大筆社會成本;不過,整個過程十分規範、公正。相比,香港政府目前的做法,是先斬後奏,以求息事寧人,在未進行投訴調查,未釐清發行者、零售者、監管機構和投資者各自應該承擔的責任之前,便「果斷」要求零售機構按「市價」先行回購所有迷債,確實不是正常的合理做法。而且,政府還要求,日後雷曼兄弟清盤、金融風暴稍歇而迷債資產有市有價之後,到時的資產價格若高於現時估出的「市價」,則零銷商還得向投資者「補水」,反之,則迷債投資者無須「回水」。這個半強制安排,未免對零售商不公。政府年來政治上十分弱勢,於迷債事上屈服於民粹壓力以免自己民望進一步下滑,其動機彰彰明甚,惟此做法對香港作為亞洲第一金融中心,卻是一記打擊。
筆者非不同情損失慘重的迷債投資者,如果經仔細調查之後,公允結論是零售機構該負全責,則受害人要求按當初買價十成回購,亦絕對應該;靠誤導甚或欺騙手段訂立的買賣合約,當然應該宣布無效,予以撤銷。但這必須是基於公允而詳盡的調查之後才能作的決定。有關此種過程,可議之處亦甚多,容後再論。
話說回頭,香港投資界的產品服務適合性意識不夠高,很可能是雷曼兄弟鑽空子選擇在本港發行迷債的原因;如果這次事件處理不好,以後還有更多不良機構來本港出售問題產品。
註:1 ”Customer Suitability in the Retail Sale of Financial Products and Services”, BIS Report, April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