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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上树偷窥算强奸.宜宾嫖幼女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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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17 10:08:2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转帖》四川宜宾县国税局出了一个败类。此人是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买处”(该县一名年仅13岁的初一女生)。县公安局以卢局长当时确实不知道小红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由,对卢以嫖娼罪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的顶格处理。将小红“介绍”给卢局长的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等人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由警方提请县检察院批捕。

  贵州习水等地的官员涉嫌嫖宿幼女案或强奸幼女案还在审理中,四川宜宾国税分局长又传出“买处”丑闻。古人说:“饱暖思淫欲”。这些“买处”的地方官员,已经不是一般人的“饱暖思淫欲”,既非一般的“饱暖”,又非一般的“淫欲”。6000元“买处”,至少说明两点:其一,卢局长很有钱。而且不是一般的有钱人。一个县的分局长,顶多是个科长级官员,月薪能几何?一次“性消费”6000元,绝非清廉的官员所能负担。仅仅靠纳税人用税收养着的税务官员,也难以够他这种开支。其二,一般的钱色交易、嫖娼买(不是卖)淫已经满足不了卢局长之类官员的特殊需求,或是他们已玩腻了娼妓,需要“买处”来寻求更大的刺激。

  宜宾县公安局可能相信卢局长“当时确实不知道小红是不满14周岁”的鬼话,老百姓不会相信。如果不是“买处”,卢局长能花6000元的价钱吗?火锅店老板娘敢给卢局长开出6000元的价钱吗?宜宾县不会只有卢局长一人花6000元嫖宿幼女(我不认为小红是娼),这6000元应当是当地的“买处”行情。宜宾县公安局不妨逮几个当地卖淫嫖娼的问一问,一次6000元是什么样的“价位”?

  前不久,成都一个青年上树偷窥邻女,被审问出欲图不轨,判处强奸罪。卢局长实实在在地花6000元上床与未成年处女发生性关系,反而倒不构成强奸罪。这岂非是“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的现代版,上树者民,上床者官,思想者有罪,实干者无罪。成都与宜宾同在四川,相距不能说是什远,在强奸罪的认定上却相差如此之远,实在令人匪夷所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到了卢局长头上,怎么会事实依据变样,法律准绳走样呢?

  “买处”之风气在一些地方官人、商人中起于青萍之末,大有盛行之势。罪恶的手在伸向中国的未来和小孩,国家公检法机关切不可姑息养奸。宜宾县公安局对卢局长处以行政拘留15天和罚款5000元,实在谈不上“顶格处理”。相反,这样的处理很有可能给那些“买处”的官员等人提供了“不构成强奸罪”的案例,让那些“买处”的败类逍遥法外,继续祸害百姓,摧残青春少女。

  
發表於 2009-5-17 21:19:0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 678 的帖子

"上树者民,上床者官,思想者有罪,实干者无罪。" ...法理何在?? ...匪夷所思!!
發表於 2009-5-27 05:29:52 | 顯示全部樓層
發表於 2009-5-27 13:24:47 | 顯示全部樓層
發表於 2009-5-29 13:45:58 | 顯示全部樓層

XX !

What the Hell they are living ,
Duck so suckers .

發表於 2009-5-29 22:13:39 | 顯示全部樓層

??

正常,这个社会本来就是这样。怪谁?。。。。。。自己去想吧!
發表於 2009-5-30 12:12:45 | 顯示全部樓層
發表於 2009-5-30 13:40:53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最看不起做官的。。。。
發表於 2009-6-2 14:56:29 | 顯示全部樓層
發表於 2009-6-3 00:07:45 | 顯示全部樓層
別這麼說,我們能有今日的幸福生活,全靠當官的格外開恩,是他們造就了我們的好日子,知足吧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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