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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亂法會」 粗言乞人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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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0-19 19:09: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特首曾蔭權前天發表題為《群策創新天》的施政報告後,昨日按照慣例前往立法會,回答議員提出的問題;不過,由於「社民連」議員接二連三在議事堂內叫囂搗亂,加上泛民議員在普選問題上翻來覆去,胡搞蠻纏,令到答問大會問非所答、效率低落,市民均感到不滿。

按照基本法第三節「立法機關」第七十三條,「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乃立法會議員十項職權中的第四項,是一項十分嚴肅的憲制規定;然而,在前天的宣讀及昨天的答問大會上,「社民連」三名議員以及泛民議員,先後作出了舉紙牌、扔香蕉及多次高聲叫罵、打斷特首講話的行為,既不「聽取」、亦非「辯論」,三人最後且被主席驅逐離場。如此惡行,不僅完全不符基本法規定,更嚴重破壞了立法會的議事規則、損害了特區的法治和文明形象,理應被強烈譴責,市民大眾更質疑他們是否還具備議員資格,是否還配得上稱為立法機關的成員!

事實是,按照基本法同一章節第七十九條,議員如有嚴重疾病、破產欠債、刑事罪行以及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等行徑,經出席議員三分二通過譴責,立會主席可宣告其人喪失議員資格 如今市民要問:在堂堂議事廳內,公然把六大產業稱為「六大『冚家』產業」,是不是行為不檢?昨日,「社民連」黃毓民最少連續三次在提到「產業」時毫無必要地加上了「冚家」這個字眼,而此三字連起來在廣東話中是什麼意思,小學生也明白,而且,就是連小學生也知道,這三個字不能夠說、不可以說,說了就是對人家的極大冒犯與咒罵。

如此黃毓民在立法會內,公然出此粗言惡語,而且一再重複,試問又是否已經觸犯了「行為不檢」的禁例?而昨晚的電台節目,已經有不止一位觀眾致電主持人對事件表示反感,擔心子女在家中、學生在課堂上也「有樣學樣」、口出惡言。如此黃毓民的「行為不檢」、影響惡劣,已事實俱在,試問其餘議員對此是認為事態嚴重、不能容忍,還是認為立法會內可以粗口相向、咒語橫飛、隨時「冚家」……?

而更為嚴重的是,「社民連」等人一再搗亂立法會的惡行,不僅令會議無法正常進行,而且已經令到立法會在形象、威信上付出了整體的、沉重的代價。部分市民是不會認真去深究政黨背景之類的,總之議員開會掟嘢、講粗口,「郁手郁腳」、青筋暴現,這個議會就「唔使恨」,這個立法會就再不是一個值得市民尊重的地方。年來多次「民調」均已反映此一事實,立會主席和其他議員對此問題不能再畏縮或緘默,必須作出譴責、制止,根據基本法有關條文依法辦事。

這些議員,在做出種種「亂法會」惡行的同時,還打著「為民請命」的幌子,像黃毓民般,昨日大罵「冚家」的同時,還裝模作樣地提出了所謂貧富懸殊加劇、發展六大產業窮人無得益之類的問題,用似是而非的論點去歪曲事實、誤導市民 似乎政府銳意推動經濟、發展優化產業是錯的,但如何才可解決他們口中的貧富懸殊和失業、貧窮等問題,他們卻一籌莫展、一個具體可行的辦法也沒有提出來。如此劣質議員,成事不足、敗事有餘,選民只能嘆息和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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