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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限辭職再選 專家:有例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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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9 18:48: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有議員計劃提出私人議案,修例限制議員辭職後再參選,亦有政黨要求政府作同類的修例。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資深大律師胡漢清說,特區政府一定要修例限制辭職後再參選,即使阻止不了此次的辭職,亦要下不為例,且一定要「馬上做」。

胡漢清昨日指,就議員隨意辭職的問題,香港的法例其實早有規定:回歸前,當有委任議員辭職時,港督可以根據法例再委任其他人,不存在有人可「辭完再補選再辭」的問題,但自從立法會引入直選議席後,當局僅在有關條例中加入有選舉產生的議員辭職後要補選的條款,而未有考慮相關的限制條款,防止有民選議員濫用該程序。

他強調,為填補這漏洞,特區政府一定要修例限制辭職後再參選,即使阻止不了是次的辭職行動,亦要確保「下不為例」,而這個修法亦只有特區政府可以推動,具體可參考英美的制度:兩地的民選議員除非不能履行職責,否則不得任意辭職;即使政府無法限制議員辭職,也應該在辭職後再參選的問題上作出限制。

香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戴耀廷則指,政府修例限制部分人參選,須視乎限制的程度是否超過合理的範圍;倘政府基於要用大量公帑作補選為由而作一定限制,是「有可能的合理限制」,但限制條件要合乎比例。
發表於 2011-7-30 00:11:0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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